遺囑:遺留物質、精神的囑咐。
書寫當下不想像、具體不籠統、分項要清楚、內容不贅誤。
遺囑內容 | 法律規範 | 意願表達 |
人 | 16歲以上。 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書寫才合法生效。 | 人人可寫 |
寫法 | 合法方式,照規定書寫、寫錯換新重寫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著 5. 口授遺囑 | 可隨心塗改 |
項目 | 1. 財產處理 2. 文物留贈 3. 指定監護 4. 遺願執行 5. 身心療護 | 1. 財產物件 2. 最後捨獻 3. 摯愛告別 4. 醫生回顧 5. 親密心語 6. 了願無憾 7. 年度檢修 |
合法格式
一、自書遺囑
民法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全文,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優點】十分方便,適合瘖啞人使用
【缺點】存疑惑容易偽造
由於方便寫立一份以上,徒增家人困擾
二、公證遺囑
民法1191條規定:「公正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巷鎖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有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有領事行之」
【優點】立場真實可信
【缺點】公證費負擔高
三、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餘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優點】立場可信
公證費便宜
【缺點】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才能開視,而召開親屬會議十分繁複
未開視前密封不全及無效
四、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優點】適合不識字無法書寫者採用
【缺點】須經由口述,瘖啞人無法適用
五、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者為口授遺囑:
1. 筆記: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其中遺遺見證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一同簽名。
2. 錄音: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是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現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優點】適用於戰場、疫區及各種危急、特殊情況
【缺點】如立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則經過三個月即失效
見證人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士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一) 未成年人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 公證人或代行公證植物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效力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
書寫項目
1. 財產物件
所有權狀、存摺、信用卡、現金、股票、基金、公債、保險、保險箱、保險櫃、貸款、私人借貸、互助會、其他
2. 財產處理
(1) 法定繼承人
遺產之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A. 直系血親卑親屬(輩分低的直系血親,指子女)
B. 父母
C. 兄弟姊妹
D. 祖父母
(有前順位的繼承人,則後順位的人便沒有繼承權)
(2) 應繼分
法律分配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3) 特留分
約占財產的一半,由繼承人繼承
另一伴財產可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遺贈
(特留分不得違反,但屬權利非義務)
3. 文物留贈
(1) 家人留存
(2) 贈送親友
4. 指定監護
為未成年、未婚之幼子女指定監護人
5. 遺願執行
指定遺囑執行人避免不知已立囑、遺囑被毀壞、不配合執行、多人執行或無人執行等問題。指定時可分法律、意願兩方面加以考量
6. 身心療護
(1)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療護意願書
(2)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3) 醫療遺任代理人委任書
(4) 選擇安寧緩和療護意願撤回聲明書
7. 最後捨獻
(1) 器官捐贈
(2) 遺體捐贈
(3) 保持完整體膚
8. 摯愛告別
(1) 臨終處理
(2) 遺體衣著裝扮
(3) 陪放物品
(4) 訃聞
(5) 墓誌銘
(6) 告別奠禮
(7) 安息方式
(8) 懷思方式
9. 一生回顧
基本資料、童年點滴、學校生活、工作經歷、愛情韻事、婚姻生活、家庭生活、社團服務參與、人生哲學及信仰、生命轉折、志業使命、懷念溫馨記事、其他重要的事
10. 親密心語
(1) 家訓
(2) 給每位家人的話
(3) 其他想說的話
11. 了願無憾
(1) 已完成的得意事
(2) 未完成的心事
12. 年度檢修
一年一度找固定日子修改遺囑並簽認
留言
張貼留言